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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器械科负部门组织管理责任,其他有关业务、职能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各科室在医德医风管理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先在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建档,相关职能科室报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五)载有医药代表本人照片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医药代表应于每年1月前到信丰县人民医院官网(www.jxsxfxrmyy.com)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完成在本院的登记备案,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 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 第八条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到信丰县人民医院官网(www.jxsxfxrmyy.com)下载《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发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xfxrmyyydyfbgs@163.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直接到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填写《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第九条 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在征询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同时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征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回复。 第十条 接待医药代表坚持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规定: (一)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器械科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其他不属于药剂科、器械科工作范围的根据内容归属有关职能科室。 (二)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通知顺延到下一周。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在综合楼八楼会议室,视医院会议安排临时调整。 (四)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需有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和)分管领导参加。 (五)接待流程。 1.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2.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 3.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4.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记录:由药剂科、器械科和其他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7.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接待登记表交回行风办存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经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不符合“三定两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制止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并记入相应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擅自开展推广、统方等违规行为的,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违法本办法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 本院医务人员违法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由医德医风管理工作委员办公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医学检验检查外送等其他医药相关产品、服务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德医风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2.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3.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 4.医药代表接待日接待记录表 5.信丰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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